最短租用期:3 個月,取貨地點:荃灣。
1. 租用安排 1.1. 電腦之最短租用期為三個月; 1.2. 租約由收貨日開始; 1.3. 此合約不得在最短租用期內終止; 1.4. 如客戶在最短租用期後不打算續租,請在租用期滿前 14 日作出通知以方便安排電腦歸還; 1.5. 如果在租用期滿前 14 日並無收到不續約通知,將當作客戶續租一個月; 1.6. 電腦之用途在不影響其功用之前題下合法地使用將不受限制; 1.7. 倘未經本公司同意,客戶不得對電腦作出任何改裝; 1.8. 如電腦在租用期間發生故障,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會提供免費維修服務,但此並不包括故意或人為錯誤造成的損壞。 2. 租金安排 2.1. 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必需在收貨當日或之前付妥; 2.2. 按金為一個月之租金; 2.3. 月結日數為該周期第一日之月份日數; 2.4. 每月租金必須在新月結周期之第一日或之前付妥; 2.5. 本公司只接受由實名銀行戶口轉數快或轉帳付款; 2.6. 如客戶逾期付款超過 14 日,本公司有權暫停電腦功能,直至所有欠款付清為止。 3. 歸還安排 3.1. 客戶歸還電腦時,須負責把電腦運送回本公司; 3.2. 如果客戶提早歸還電腦,已繳付之租金將不會有任何退款; 3.3. 客戶必須歸還相同電腦,本公司會記錄顯示卡之硬件編號; 3.4. 顯示卡之硬件編號將隨同租用單附上以供參考; 3.5. 電腦歸還時必須完好無缺,否則有機會被扣除按金;外觀上輕微刮花或因合理使用勞損而不影響其使用則不會追究; 3.6. 如果電腦歸還時完全不能使用,客戶必須按照電腦原價作出賠償; 3.7. 電腦歸還後經公司檢查而無任何問題將立即退回按金; 3.8. 電腦為非賣品,不可以按金充作購買而不歸還;租用而不歸還者為盜竊,本公司必定會追究。
1. 顯卡遲還將以日租計; 2. 必須歸還相同顯卡,本公司已記下顯卡之硬件編號; 3. 歸還時必需完好無缺,否則有機會被扣除按金;外觀上輕微刮花或因合理使用而勞損而不影響使用則不會追究; 4. 如果歸還時完全不能使用,必須照原價或買相同型號及款式顯卡賠償; 5. 月租日數為開始租約期之月份日數計算; 6. 取卡後請盡早試卡,兩日內如有任何問題將安排換卡及補回日數; 7. 即使提早還卡,已繳付之租金將不會有任何退款; 8. 非賣品,按金不可以充當購買而不歸還;租卡不還者為盜竊,本公司必定會追究。